環評之后的環保驗收的注意事項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自主驗收,還有兩個已經提上日程的重要法規指南修訂稿沒有正式頒布實施。
一個是已經通過并正在走程序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稿,其頒布實施將使項目環保驗收完全自主。
一個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生態影響類》,其頒布將使生態影響類的驗收有了技術依據,生態影響和污染影響兩大類驗收指南齊備。
回顧環保自主驗收,就象老紅軍過草地,一步一個腳印又處處是坑,什么時候陷進去難以預料。經過這么長時間的摸索,我們總結出以下的幾方面,希望對大家的驗收工作有一定幫助。
一、有沒有碰到不能驗收的情形?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九個一票否決的情形:
1)環保設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實;
2)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超標;
3)發生重大變動未履行相關環保手續;
4)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6)分期建設、投產,其環保設施防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需要的;
7)因違法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驗收報告存在重大質量缺陷;
9)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其中,1、2、3、4、6、8是常規問題,一般會消化在驗收監測過程,9是兜底規定,但凡中國法律均會出現。
5就要注意了,這個“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要求,指的是國證,而國家排污許可證有一個分類管理名錄,驗收時要注意是否項目到了領證周期。如到了領證周期,則要求其領取或是變更后方能驗收。
此外,也有到了領證周期,國家尚未出臺本行業的排污許可核發辦法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7也是一個要注意的問題,新建項目因違法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的情形比較少,更多的情形是在于改擴建項目或分期建設項目,可能存在原有項目違法的情況下,改擴建或技改項目急于進行驗收的情形。這時候就要看驗收項目和原有項目有沒有關聯了。
很多驗收監測單位在不清楚企業受處罰的情況下匆匆驗收,最后導致驗收失效,結果害了企業又害了自己。
二、重大變動的界定要清楚
關于重大變動的界定,環保部發過兩個文,一個2015年發的《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一個2018年發的《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6號),共25個行業類別。如果企業屬于其中的一種,對照檢查就是。
除了上述行業,其他行業的重大變動判斷依據無非是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或生態保護措施五個因素進行判斷。
只要其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則界定為重大變動。如果變動是向減少污染物排放或是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環境友好方向發展的,則判斷為不是重大變動。